呼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002044XM/2020-00107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发文机构 | 市财政局 | 文 号 | 呼财资〔2020 〕15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4-23 |
呼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
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
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旗县区财政局:
为支持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20〕4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减免范围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承担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租金的中小企业以及个体商户,免除其2020年2月和3月的房屋租金,2020年1月和4月的房屋租金减半收取。
二、申报程序
按照内财资〔2020〕423号文件精神,为简化审批流程,涉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出租租金事宜的单位(出租方),由出租方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内财资〔2020〕423号文件规定。
三、减免方式
(一)承租方未支付1月至4月租金的,按照《租赁合同》等双方确定的租期直接进行减免。
(二)承租方已支付1月至4月租金的,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从后续应缴未缴的租金中予以抵扣,或由出租方予以“直接返还”的方式进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确保我市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审查承租方资格,确保实际承租方收益,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等不良行为。
(三)落实政策过程中要依法依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完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出租行为的监督指导,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政策宣传,确保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特此通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财资[2020]423号)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P020200608659441705050.doc